《德国所得税法》第7g条(§ 7g EStG)规定的投资抵扣额(IAB),可谓德国中小企业最被低估的流动性工具:计划投资额的最高50%,可在实际购置数年之前即用于抵减利润。若与特别折旧和余额递减折旧(degressive AfA)合理组合,将产生显著的递延纳税效应——投资的相当一部分资金,实际上由节省下来的税款预先垫付。

§ 7g EStG 的运作机制

凡在抵扣年度利润不超过 20万欧元 的企业,可就未来拟购置的可折旧动产类固定资产,按 预计购置或制造成本的最高50% 作利润抵减——该抵扣在资产负债表外进行,无需实际支出一分钱。抵扣总额以 每家企业20万欧元 为上限。相关投资须在 三个财务年度内 实际完成;该资产在购置次年年底之前须至少90%用于企业经营——允许出租。

若投资最终未实施,抵扣将在原抵扣年度被追溯撤销,并须缴纳补税利息。因此,IAB并非税收馈赠,而是一项 附带利息约束、须严格规划的递延纳税安排.

核心参数一览

可抵扣计划成本的50% · 利润上限200,000€ · 每家企业最高抵扣额200,000€ · 投资期限3年 · 使用条件:至少90%用于经营,允许出租。

加速引擎:40%特别折旧

在实际购置当年,还可叠加 § 7g 第5款规定的特别折旧:对2024年起购置的资产,可按(已扣除IAB后的)购置成本计提 最高40% 的特别折旧,并可在五年内自由分摊。连同已调减的账面价值,购置当年的折旧效应最高可达原始投资额的约70%——而且自《投资即时计划》实施以来,还可对剩余价值额外适用 最高30%的余额递减折旧(degressive AfA)

计算示例:一台价值10万欧元的机器

实务中的筹划空间

常见问题

哪些主体可以使用投资抵扣额?

个体企业、人合公司及资合公司,只要抵扣年度的应税利润不超过20万欧元即可适用——与利润核算方式无关。

如果最终没有投资会怎样?

抵扣将在设立年度被追溯撤销,产生补缴税款及利息。因此,IAB只应针对切实计划中的投资设立。

IAB可以与余额递减折旧组合使用吗?

可以。IAB(50%)、特别折旧(40%)以及《投资即时计划》下的余额递减折旧(最高30%)可以叠加使用——这一组合正是现行法律下最强的税负前移效应。

Fatma Tabak, Steuerberaterin

Fatma Tabak

执业税务师(北巴登税务师公会)· TABAK Consulting 创始人

逾20年为企业家、投资者及家族企业提供咨询的执业经验。法定税务专属业务由合作事务所 TABAK Steuerberatung 承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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