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德国所得税法》第7g条(§ 7g EStG)规定的投资抵扣额(IAB),可谓德国中小企业最被低估的流动性工具:计划投资额的最高50%,可在实际购置数年之前即用于抵减利润。若与特别折旧和余额递减折旧(degressive AfA)合理组合,将产生显著的递延纳税效应——投资的相当一部分资金,实际上由节省下来的税款预先垫付。
§ 7g EStG 的运作机制
凡在抵扣年度利润不超过 20万欧元 的企业,可就未来拟购置的可折旧动产类固定资产,按 预计购置或制造成本的最高50% 作利润抵减——该抵扣在资产负债表外进行,无需实际支出一分钱。抵扣总额以 每家企业20万欧元 为上限。相关投资须在 三个财务年度内 实际完成;该资产在购置次年年底之前须至少90%用于企业经营——允许出租。
若投资最终未实施,抵扣将在原抵扣年度被追溯撤销,并须缴纳补税利息。因此,IAB并非税收馈赠,而是一项 附带利息约束、须严格规划的递延纳税安排.
可抵扣计划成本的50% · 利润上限200,000€ · 每家企业最高抵扣额200,000€ · 投资期限3年 · 使用条件:至少90%用于经营,允许出租。
加速引擎:40%特别折旧
在实际购置当年,还可叠加 § 7g 第5款规定的特别折旧:对2024年起购置的资产,可按(已扣除IAB后的)购置成本计提 最高40% 的特别折旧,并可在五年内自由分摊。连同已调减的账面价值,购置当年的折旧效应最高可达原始投资额的约70%——而且自《投资即时计划》实施以来,还可对剩余价值额外适用 最高30%的余额递减折旧(degressive AfA) 。
计算示例:一台价值10万欧元的机器
- 第1年(规划阶段): IAB 50,000€ 抵减利润——按约45%的边际税负计算,在投资尚未发生之前即可节税约22,500€。
- 第3年(购置阶段): IAB 计回利润,同时将购置成本调减至50,000€;在此基础上计提40%特别折旧(20,000€),再叠加常规或余额递减折旧。
- 结果: 税务机关通过提前实现的税负减免,实质上为投资承担了相当一部分资金——这些流动资金原本将以预缴税款的形式被占用。
实务中的筹划空间
- 平滑利润高峰: IAB可追溯发挥累进税率缓冲作用——只要投资意向具有合理性,甚至在税务稽查中仍可作为补偿工具加以运用。
- 光伏与电动车: 企业光伏设备(未按 § 3 Nr. 72 EStG 免税的部分)及电动汽车等动产是典型的IAB适用场景;对于电动车,还需与新的75%即时折旧方案进行比较测算。
- 多家企业,多重上限: 20万欧元上限按每家企业单独计算——拥有多家营业实体或多个合伙企业时,筹划空间成倍扩大。
- 注意利润上限: 20万欧元的利润上限统一适用于所有利润类所得,且属于“一刀切”红线——超出哪怕一欧元,抵扣即全部丧失。因此,抵扣年度的利润调控本身就是筹划的一部分。
常见问题
哪些主体可以使用投资抵扣额?
个体企业、人合公司及资合公司,只要抵扣年度的应税利润不超过20万欧元即可适用——与利润核算方式无关。
如果最终没有投资会怎样?
抵扣将在设立年度被追溯撤销,产生补缴税款及利息。因此,IAB只应针对切实计划中的投资设立。
IAB可以与余额递减折旧组合使用吗?
可以。IAB(50%)、特别折旧(40%)以及《投资即时计划》下的余额递减折旧(最高30%)可以叠加使用——这一组合正是现行法律下最强的税负前移效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