§ 8b《德国公司税法》是德国控股公司税法体系中最核心的法条。理解了它,就明白控股公司为何是如此高效的税务工具;而应用不当,则可能面临巨额补税,使控股模式在数年内失去经济价值。

该法条的核心内容

§ 8b KStG 规范两个方面:(1)资合公司从另一家资合公司获得的股息,以及(2)出让资合公司股权所得的收益。二者原则上均视为 免税。不过——关键的巧妙之处正在于此——其中5%将被统一视为“不可抵扣的经营费用”,仍需纳税。

结论: 95%的股权投资收益实际保持免税。 按公司税与营业税合计约30%的整体税负计算,股息与股权转让收益的实际税率仅为1.5%。

享受免税的前提条件

股息(§ 8b 第1款 KStG)

股权转让收益(§ 8b 第2款 KStG)

实务案例

一家控股GmbH以500万欧元出售其子公司GmbH。该股权账面价值:25,000€。转让收益:497.5万欧元。应税部分为 5% × 497.5万欧元 = 248,750€。按30%税率计算,实际税负为 74,625€。若由自然人直接出售,则需缴纳约140万欧元税款。 差额:约130万欧元.

最重要的几大陷阱

持股低于10%(分散持股)

控股GmbH若持有另一家资合公司低于10%的股权,将完全丧失 § 8b 对股息的税收优惠。因此,对于控股公司内积极管理的股权投资组合,应核查是否持续满足10%的持股门槛。

损失不可抵扣

若您亏损出售一项股权投资,该损失不可在税务上抵扣。子公司破产时,账面价值的减记也不构成可产生税务效力的费用。这是95%免税规则的另一面——它是对称适用的。

国际股权投资

持有欧盟资合公司股权时,适用欧盟母子公司指令,可将预提税降至0%(持股10%以上)。持有第三国股权时,则须分析双重征税协定(DBA)的具体情况——视国家不同,5%–15%的预提税较为常见。

依据AStG的受控外国公司加算征税

若子公司位于低税国家(实际税率 < 15%),可能触发 §§ 7–13 AStG:此时相关所得将不顾 § 8b 的优惠,仍纳入德国征税范围。子公司的经济实质与积极经营活动是这里的决定性因素。

控股架构设计的实务建议

Fatma Tabak, Steuerberaterin

Fatma Tabak

执业税务师(北巴登税务师公会)· TABAK Consulting 创始人

逾20年为企业家、投资者及家族企业提供咨询的执业经验。法定税务专属业务由合作事务所 TABAK Steuerberatung 承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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