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多投资者在欧盟以外生产,希望在德国和欧洲销售。为此有三种基本模式:从海外直接销售、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,或设立自己的德国销售公司。每种模式在税务、进口和责任方面的后果各不相同。本文帮助您作出决策。
典型案例
假设一家中国工业投资者已收购了一家德国汽车零部件供应商。此类收购如何进行,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从破产程序中收购企业。现在,部分制造环节将转移到成本更低的海外基地,产品仍以这一成熟品牌销售给德国和欧盟客户。本案例为典型化示例,但问题总是相同的:由谁向德国客户销售?由谁办理货物进口?哪部分利润在哪个国家纳税?
三种模式对比
| 从海外直接销售 | 分支机构(常设机构) | 德国销售GmbH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客户的合同相对方 | 海外公司 | 海外公司 | 一家德国公司 |
| 在德国的税负 | 只要不构成常设机构,原则上无须缴纳所得类税款 | 分支机构的利润须在德国纳税 | GmbH须就其全部所得纳税 |
| 责任 | 母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| 母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| 对债权人仅以GmbH的财产承担责任(§ 13 Abs. 2 GmbHG) |
| 投入 | 较低,但存在税务风险 | 中等;须与母公司划分利润 | 较高:设立、记账、年度财务报表 |
所谓 GmbH (德国有限责任公司,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)是德国最常见的资合公司形式。其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德国的,须就其全部所得在德国缴纳企业所得税(§ 1 KStG)。外国投资者如何设立GmbH,请参阅文章 外国投资者如何设立GmbH.
直接销售何时会构成常设机构
许多投资者从直接销售起步。这完全合法,但有其界限。德国税法对 常设机构(Betriebsstätte) 的定义相当宽泛:
“常设机构是指服务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任何固定营业场所或设施。”
§ 12 Satz 1 AO / gesetze-im-internet.de(中文为非官方译文)
法律明确列举的包括分支机构、办事处、仓库以及采购和销售网点等(§ 12 AO)。即使没有自己的场所,也可能产生纳税义务:即通过 常驻代理人(ständiger Vertreter)。常驻代理人是指持续为企业签订或促成合同、招揽订单,或维持仓库并从中发货的人员(§ 13 AO)。因此,在德国有一名销售人员就可能足以构成。拥有常设机构或常驻代理人的外国企业取得的是德国境内所得,因而在德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(§ 2 KStG, § 49 Abs. 1 Nr. 2 Buchst. a EStG)。双重征税协定(DBA)可能会限制这一征税权;我们的合作事务所TABAK Steuerberatung将就具体个案进行审查。
转让定价:作为常规功能企业的销售GmbH
德国GmbH从母公司采购货物时,就形成了集团内部价格。这一 转让定价(Verrechnungspreis) 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:即应与相互独立的第三方之间约定的价格相一致(§ 1 Abs. 1 AStG)。关键在于由谁履行哪些职能、承担哪些风险、投入哪些资产。法律称之为功能与风险分析(§ 1 Abs. 3 AStG)。
职能和风险有限的销售GmbH,可以被认定为所谓的常规功能企业(Routineunternehmen)。德国税务机关的定义如下:
“根据功能与风险分析,就相关交易而言,单独或与其他关联方共同 a. 履行常规职能,b. 仅少量投入资产,并且 c. 仅承担较低风险的企业。”
德国联邦财政部(BMF),《2024年转让定价管理原则》,“常规功能企业”定义(中文为非官方译文)
在实务中,这意味着:仅履行常规职能、几乎不承担风险的企业,只能获得有限的报酬,但必须长期保持盈利。初创期亏损是可能的。但如果此类企业在五个经营年度内未能取得合理的累计利润,税务机关原则上会认定其转让定价不当(《管理原则》第3.33段)。因此,德国公司长期亏损而海外公司盈利,是引发税务稽查的典型原因。
GmbH须就其与母公司的业务往来保存记录(§ 90 Abs. 3 AO)。具体需要哪些资料,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转让定价:文档义务解析。如果将生产从德国转移到海外,还可能构成适用专门估值规则的功能转移(§ 1 Abs. 3b AStG)。这一点同样应在转移之前提上议程。
德国销售GmbH赚取稳定的常规利润率。产品的机会与风险,归属于研发、决策和生产所在地。合同、价格与实际运作必须相互一致。
进口:关税与进口增值税的基本规则
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货物须缴纳关税。此外还须缴纳 进口增值税(Einfuhrumsatzsteuer) (§ 1 Abs. 1 Nr. 4 UStG)。其计税依据为货物的完税价格,另需加上关税以及运抵欧盟境内第一目的地的运输费用等(§ 11 UStG)。关税债务自海关接受报关单时产生;关税债务人为报关人(Art. 77 Unionszollkodex,欧盟海关法典)。
由此可以得出与您决策相关的三点:
- 关税照样要交。 设立德国公司并不能免除关税,但由于公司可以自行报关,流程会更易规划。为此,公司需要在海关登记,即取得所谓的EORI编号(Art. 9 Unionszollkodex)。
- 进口增值税通常不构成成本。 如果货物是为企业经营而进口,企业可以将其作为进项税抵扣(§ 15 Abs. 1 Satz 1 Nr. 2 UStG)。
- 谁进口,谁就在德国承担义务。 如果海外母公司直接向德国客户供货,并由其自身承担进口增值税,则其供货视为在德国发生(§ 3 Abs. 8 UStG)。此时,母公司必须在德国处理增值税事务。
关税税则、完税价格和海关程序等细节,我们与海关专家共同处理。
原产地、商标、产品责任:要点简述
由德国公司作为合同方,并不能使货物成为德国货物。按照海关法,货物的原产地是其最后一道实质性加工或处理所在的国家(Art. 60 Abs. 2 Unionszollkodex)。在广告中对地理来源作出误导性陈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(§ 5 UWG)。因此,如果生产在海外进行,使用“Made in Germany”时请务必谨慎。
第二点涉及产品责任。为销售目的将产品进口到欧洲经济区的人,在责任法上被视为生产者(§ 4 Abs. 2 ProdHaftG)。因此,德国销售GmbH可能要为海外生产中产生的缺陷承担责任。商标、责任和保险问题,您应在启动前与专业律师理清;我们将为您统筹协调。
系统:让数字准确无误
只有数字清晰可查,这一模式才能运转。销售GmbH在德国记账,母公司则在其自己的ERP系统中记账,双方必须反映相同的供货、价格和付款。我们的专家团队将德国账务接入DATEV,并搭建与母公司ERP系统的接口。这样,您每个月都能看到GmbH的利润率是否处于约定范围内。目标是让您用15分钟就能了解德国公司的经营状况。详情请参阅文章 15分钟读懂您的德国子公司;关于持续性经营分析,请参阅 实时BWA.
“转让定价不是年底才考虑的问题。只要账务与母公司的ERP系统顺畅对接,您每个月都能看到自己的模式是否行得通。”
Fatma Tabak,税务师 · TABAK Steuerberatung
我们提供整体方案,而非零散服务:TABAK Consulting负责协调架构、账务和IT;税务咨询由我们的合作事务所TABAK Steuerberatung承担。针对客户所在国家,我们协调分布在20多个国家的合作事务所。
常见问题
要在德国销售,我必须设立德国GmbH吗?
不必。您也可以直接从海外销售。但GmbH能够清晰地隔离责任和税务,并为您的客户提供一个德国合同方。当销售额增长、在当地配备了自己的员工时,GmbH往往是更清晰的解决方案。
什么情况下会在德国构成常设机构?
当您使用固定的营业场所时,例如办公室、仓库或销售网点(§ 12 AO)。持续为您签订或促成合同的人员,也可能作为常驻代理人引发纳税义务(§ 13 AO)。
销售GmbH须申报多少利润?
没有固定数字。利润率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,并由功能与风险分析得出。如果GmbH在五年内未能取得合理的累计利润,税务机关将推定其转让定价不当。
设立德国公司能节省关税吗?
不能。关税在货物进口时产生,与买方的注册地无关。但德国公司可以自行办理进口申报,并将进口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。
海外生产的货物可以宣传为“Made in Germany”吗?
请谨慎。关键在于货物在哪里生产,而不是卖方在哪里注册。根据 § 5 UWG,误导性的原产地标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。请让律师对标识进行法律审查。
参考来源
- § 12 AO – 常设机构
- § 13 AO – 常驻代理人
- § 1 AStG – 独立交易原则
- 德国联邦财政部2024年12月12日公函 – 《2024年转让定价管理原则》(由慕尼黑工商会提供)
- § 11 UStG – 进口计税依据
- § 3 UStG – 供货地点(第8款)
- 条例(EU)Nr. 952/2013 – 欧盟海关法典
- § 4 ProdHaftG – 生产者
- § 5 UWG – 误导性商业行为
希望搭建德国销售模式?
我们将公司架构、转让定价、账务和ERP对接作为一个整体方案进行规划——税务咨询由我们的合作事务所TABAK Steuerberatung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