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德国,陷入困境的企业往往通过法院程序出售。对外国投资者而言,这是一个机会:您可以接手正在运营的业务,而无需一并承担原有债务。能否成功,取决于选对程序、把握时机以及清晰的交易架构。
典型案例
假设一家中国工业投资者看中了一家德国汽车零部件供应商。该供应商订单饱满,但成本过高,已向破产法院申请了自行管理程序(Eigenverwaltung)。投资者希望接手生产,将部分制造环节转移到成本更低的海外基地,并继续在德国和欧盟市场经营这一成熟品牌。本案例为典型化示例,但它反映了几乎每一起此类交易都会遇到的问题:适用的是哪种程序?何时可以签约?哪些义务会转移给买方?从第一天起,由谁来掌控财务与税务全局?
各类程序一览
德国法律规定了三种破产原因:支付不能、即将支付不能(预测期通常为24个月),以及资合公司的资不抵债(§§ 17 bis 19 InsO,德国破产法)。GmbH一旦支付不能,管理层最迟须在三周内提出破产申请;资不抵债时最迟为六周(§ 15a InsO)。因此,危机中的出售流程往往面临极大的时间压力。
| 程序 | 由谁经营企业? | 对买方意味着什么 |
|---|---|---|
| 常规破产程序 | 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| 由管理人负责出售。您的谈判对象是一位中立人士,而非原所有人。 |
| 自行管理程序 (§§ 270 ff. InsO) | 原管理层继续经营,由监督人(Sachwalter)监督 | 与管理层直接谈判。申请材料中须包括一份为期六个月的财务计划(§ 270a InsO)。 |
| 保护伞程序 (§ 270d InsO) | 管理层继续经营,配有临时监督人 | 仅适用于即将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的情形,不适用于已经支付不能。法院最多给予三个月时间制定重整计划。 |
| StaRUG程序 | 管理层继续经营,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 | 并非出售程序。通过一份计划对债权进行重新安排;投资者可以作为出资方或新股东加入。 |
StaRUG(《企业稳定与重组框架法》)仅在即将支付不能时适用(§ 29 StaRUG)。重组计划也可以转让公司股权(§ 2 Abs. 3 StaRUG),但不得变更员工的债权(§ 4 StaRUG)。
转让式重整:从破产程序中进行资产交易
投资者最常采用的方式是 转让式重整(übertragende Sanierung)。买方收购的不是破产公司本身,而是其资产:机器设备、库存、商标、专利和客户合同。业内称之为 资产交易(Asset Deal)。原公司连同其债务一并留下,其债权人从收购价款中获得清偿。收购主体宜采用投资者自己的德国公司,例如事先设立或收购的一家GmbH(德国有限责任公司)。外国投资者如何操作,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外国投资者如何设立GmbH.
破产管理人出售企业,须取得债权人委员会(即代表全体债权人的机构)的同意(§ 160 Abs. 2 Nr. 1 InsO)。在自行管理程序中,该规定相应适用于管理层(§ 276 InsO)。如果买方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,或本身就是大额债权人(例如拥有大量未结应收款的客户),要求则更为严格:此时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(§ 162 InsO)。如果我们案例中的投资者此前已是该企业的业务伙伴,这一点就可能至关重要。
与常规企业收购(股权交易加尽职调查)有何区别,请参阅 在德国收购企业.
把握时机:在程序启动后完成交割
从提出破产申请到程序正式启动,中间往往有一个临时阶段。对买方而言关键在于:许多保护性规定要等到法院正式启动程序后才生效。只有到那时,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破产财产(§ 35 InsO)。
“第1款不适用于从破产财产中取得的财产,也不适用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取得的财产。”
§ 75 Abs. 2 AO / gesetze-im-internet.de(中文为非官方译文)
该条款使买方免于承担卖方经营性税款的责任。沿用商号的情形与此类似:以原有名称继续经营业务的人,通常须对原有债务承担责任(§ 25 HGB)。但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(BGH)的判例,这一规则不适用于从破产程序中收购,即便债务人是在自行管理程序中出售也同样如此(BGH,2019年12月3日判决,II ZR 457/18)。相反,对于程序启动前的法律行为,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撤销权(§ 129 InsO)。因此,交易的交割(即 Closing)通常安排在程序正式启动之后。
签约可以趁早,交割则应在程序启动之后。届时,法定的责任豁免最为可靠。
员工:破产中同样适用企业转让规则
买方接手一家企业时,劳动关系将自动转移给买方(§ 613a BGB)。仅以企业转让为由的解雇无效。员工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获得告知,并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。这同样适用于从破产程序中收购。不过,破产程序也给买方带来了一些便利:
- 对于程序启动前已累积的企业养老金,收购方不承担责任(德国联邦劳动法院,2021年1月26日判决,3 AZR 139/17)。
- 解雇通知期最长为三个月,至月末生效(§ 113 InsO)。
- 如果破产管理人与职工委员会(Betriebsrat)就附有姓名清单的利益平衡协议达成一致,则推定相关解雇系出于经营原因(§ 125 InsO)。即使裁员在出售之后才实施,这一推定同样适用(§ 128 InsO)。
对于典型案例而言,这意味着:计划将生产转移到海外的买方,应在收购前与管理人和职工委员会就人员方案达成一致。职工委员会是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。另外一点:对于程序启动前最后三个月的欠付工资,员工可领取破产补偿金(§ 165 SGB III)。这有助于在临时阶段保持企业稳定运营。
外商投资审查:从破产程序中收购同样适用
欧盟以外的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时,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(BMWE)可以对该收购进行审查。法律明确规定,即使只收购全部主要经营资产,也同样适用(§ 55 Abs. 1a AWV)。零部件供应商可能负有申报义务,例如其开发用于自动驾驶或无人驾驶的部件或软件时(§ 55a Abs. 1 Nr. 14 AWV)。在获得批准之前,交割处于效力待定状态(§ 15 AWG)。联邦经济部自知悉合同之日起有两个月时间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;启动后,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还有四个月时间,且该期限可以延长(§ 14a AWG)。对于时间紧迫的破产程序而言,这段时间相当长。因此,请尽早提出这一问题。详细内容及计划中的改革,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德国外商投资审查.
从第一天起:财务、税务与系统
交割完成后,真正的工作才刚刚开始。新公司需要建立账务、申领税号,并向母公司报告。如果投资者将生产转移到海外,就会形成集团内部的供货关系,这需要合理的转让定价。具体模式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海外生产,德国销售.
“从破产程序中收购,顺序决定成败。交割之后才考虑账务、税务和IT的人,会白白损失最初的几个月。”
Fatma Tabak,税务师 · TABAK Steuerberatung
因此,我们提供整体方案,而非零散服务。TABAK Consulting负责协调架构、账务和IT,税务咨询由我们的合作事务所TABAK Steuerberatung承担。我们的团队将账务接入DATEV,并与母公司的ERP系统对接。目标是:您用15分钟就能了解德国公司的经营状况。具体如何实现,请参阅文章 15分钟读懂您的德国子公司。破产法和劳动法方面的问题,我们与专业律师共同处理。
我们以中文为您服务——直接沟通,无需中间人。
六步流程
- 明确程序和谈判对象:破产管理人、监督人或管理层
- 在德国准备收购主体公司
- 评估外商投资审查,必要时进行申报
- 快速尽职调查:客户、合同、员工、商标、系统
- 在债权人机构同意下签订收购合同;与职工委员会商定人员方案
- 程序启动后完成交割,随后建立账务、税务和报告体系
常见问题
从破产程序中收购企业,我需要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吗?
采用资产交易时,原则上不需要。债务留在破产公司。对于经营性税款,§ 75 Abs. 2 AO 排除了从破产财产中取得时的责任;对于沿用商号的情形,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否定了依据 § 25 HGB 的责任。但劳动关系会依据 § 613a BGB 转移给您。
自行管理程序与常规破产程序有何区别?
在常规破产程序中,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经营企业。在自行管理程序中,原管理层继续任职,并由监督人进行监督。对买方而言,主要区别在于谈判对象不同。
从破产程序中收购企业需要多长时间?
这取决于所适用的程序。在保护伞程序中,法院最多给予三个月时间制定破产计划。如需进行外商投资审查,还会额外耗时:启动审查程序前最长两个月,启动后自材料齐全起四个月,个别情况下可以延长。
收购之后我可以裁员吗?
仅以企业转让为由的解雇无效。出于其他原因,例如生产转移,则可以解雇。在破产程序中,附有姓名清单的利益平衡协议以及最长三个月的较短解雇通知期,都会使裁员更易实施。
我也可以收购该企业的品牌吗?
可以。商标、专利和域名都属于资产,可以纳入资产交易的范围。请事先核实这些资产确实归公司所有,且未被质押或授权许可给他人。